以案释法

房子装到一半装修公司跑路 业主该如何处理

来源:云南日报          2024-05-17 13:16:51 【字体:

【案情】2023年2月,胡先生的女儿给他买了一套新房用来养老,胡先生高高兴兴地将房子的装修设计、施工工程都交给某装修公司,双方还签订了《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》。合同约定,该房屋装修总价款8万元,工期90天,开工时间为2023年3月。

胡先生支付了前期装修款4.8万元后,装修公司进场施工,拆除了部分墙体,准备改造水电线路,一切有条不紊地进行着。谁知房子装修到一半,装修工人却突然人间蒸发。胡先生立即赶往某装修公司,却发现该公司大门紧闭、人去楼空。

胡先生多方了解得知,他的遭遇并非个案,同小区的好几户业主也有相同遭遇,有业主的房屋甚至未进行任何施工作业,装修公司就跑路了。无奈之下,胡先生到法院提起诉讼,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《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》,并要求装修公司退还已支付的装修款。

庭审期间,某装修公司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。法院经审理后认为,某装修公司未按工期完成装修项目,且已倒闭,无法继续装修,故双方之间的装修合同无继续履行可能性,合同目的无法实现,胡先生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《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》,法院予以支持。

考虑到装修公司已完成了该房屋部分墙体拆除、砌砖、墙面粉刷和水电线路开槽等工程,该部分装修费用应予扣除。因合同明确约定了各分项装修价款,法院在扣除已经完成项目的价款后,判决装修公司退还剩余工程款。目前,该判决已生效。

【释法】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,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;履行期限届满前,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;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,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;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;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之一的,当事人可解除合同。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,当事人可随时解除合同,但应在合理期限前通知对方。

该法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,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,直接以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,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,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。

该法第五百六十六条规定,合同解除后,尚未履行的,终止履行;已经履行的,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,当事人可请求恢复原状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,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。合同因违约解除的,解除权人可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,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。主合同解除后,担保人对债务人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承担担保责任,但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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