以案释法

整形机构不具备手术资质 女子受创获赔3倍手术费

来源:云南日报          2024-05-17 13:18:45 【字体:

【案情】2022年,单女士到某整形美容机构进行内颧骨颧弓手术、下颌角切除术,共消费7.4万元。手术半年后,单女士感觉面部部分肌肉无知觉,容易流口水,给她造成了严重心理创伤。

单女士调查得知,该整形美容机构只能开展三级以内的美容整形项目,不具备整形外科手术资质,而内颧骨颧弓手术属于四级手术项目,该机构不具备该项手术资质。

据此,单女士向昆明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,要求该整形美容机构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规定,向其赔偿3倍手术费用。

法院经审理后认定,该整形美容机构的行为构成欺诈,判决其向单女士赔偿3倍手术费用。

【释法】云南八谦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春粉认为,医疗美容手术应适用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。该法规定,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、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,其权益受本法保护。社会公众接受以营利为目的的美容医疗机构服务属于消费行为,受到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的保护。

因此,医疗美容服务的医疗属性不应影响对其消费关系的认定。目前,我国不少司法判例,特别是最高人民法院2022年3月发布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都支持了这一观点。

律师指出,该整形美容机构在明知自己只能做三级以内美容整形项目的情况下,仍为单女士做了四级美容手术,该机构的这一行为对单女士构成欺诈。
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第五十五条规定,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,应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,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;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,为五百元。法律另有规定的,依照其规定。经营者明知商品或服务存在缺陷,仍然向消费者提供,造成消费者或其他受害人死亡或健康严重损害的,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、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,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。

该整形美容机构的行为违反了该条规定,应向单女士承担赔偿责任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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